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环境事件的发生,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整治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列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或聚集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排查整治。
1.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环境风险排查。
一是建立健全排查清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日常监管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清单,结合持有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二是严格排查整治。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化工园区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核实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符性,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落实制度,核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督促企业归档管理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等规范化环境管理资料。规范贮存,核实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且完善环评手续。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并设置识别标志;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落实贮存设施和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风险排查。
规范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超规模、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排查风险,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重点核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对不达标产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核实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贮存设施应具备完善的环评手续且满足贮存标准要求。归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详实记录危险废物入场(厂)、入库、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入场检测情况。
3.其他范围环境风险排查。
一是化工园区。对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万盛经开区等5个化工园区涉及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对照化工园区中企业环评、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全面梳理企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情况,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沿江露天堆放、化工园区内违规堆存,以及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
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重点核实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处置情况,严禁企业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以中间产品、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
三是其他行业。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核实相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情况,以及利用处置去向情况。
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
(二)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督促辖区重点单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以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对纳入辖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建设项目提出推进、调整、替换等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结论,完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处置能力与处置需求相匹配。
(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等要求,整合力量集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2020年以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2021年以废酸、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铝灰等危险废物为重点;2022年以巩固提升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牵头责任,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经济信息、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沟通协作,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建立区域协作机制,按照辖区产废和处置能力类别配合建立长江上游四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与四川省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11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2020年11月)。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专人专班,广泛进行宣传,合力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12月)。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2020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排查清单建立情况、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复查机制,对漏查、误查等情况进行复核,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通过督查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021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专项执法、复查情况等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2月)。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督促整治任务推进,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本专项工作月调度机制,坚持每月调度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行动进展和问题。
(二)实施督导问责。综合运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纳入对区县生态环保督察内容,适时对各地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导,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纪依法实施移交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本工作方案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