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椒江区的某缝纫设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面车间的最北面有一处固废堆放点,该地面排水沟上直接堆放着一盘废油,废油盘南面墙边堆放有约40只含油托盘,部分油水混合物直接流至地面。
该企业堆放在地面上的废切削液
该企业堆放在地面上的含油托盘
该企业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45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转自:台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2021/04/06
原标题:《以案释法(十八)|未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 罚款145000元!》